第7條本辦法所稱之專責機構係以增進公共利益,促進航運發展為目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申請主管機關認可之專責機構者,應檢附下列文件由航政機關轉陳主管機關:一、組織章程。二、組織成員及船舶名冊。三、國籍船舶承運機關(構)進口物資器材之執行計畫書。四、專業能力證明。主管機關認可時,得附加條件、期限、限制或負擔。專責機構協調推薦事項有違公共利益或航業發展情事者,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廢止其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