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1條本規則所稱內水航線,指船舶航行於本國江河湖泊以及其他內陸水道或港區內之航線。
- 第12條航行沿海航線之客船,因有天然屏障其全航線無險惡風浪者,船舶所有人得向航政機關申請將該船視為航行內水航線之客船。
- 第13條本規則所稱渡船,指在國內一定港埠或口岸間用以銜接陸上交通,逐日與隔日按班次作定期往返航行之客船。
- 第14條本規則所稱航程,指船舶自最初發航港至最後目的港之航程。
- 第15條本規則所稱乘客艙室,指專為乘客所使用之房艙、統艙、餐廳、大廳、公共休息室、醫療室、病房、盥洗室、廁所等,以及為乘客服務之…
- 第16條本規則所稱房艙,指設有十二個以下之固定床位為乘客住用之艙室。
- 第18條本規則所稱房艙乘客,指持有房艙客票,使用房艙之乘客。本規則所稱統艙乘客,指持有統艙客票,使用統艙之乘客。本規則所稱甲板乘…
- 第19條本規則所稱乘客甲板,指最下層乘客甲板以上可供乘客使用之每一層或每一部分之甲板。
- 第20條本規則所稱最下層乘客甲板,指夏期載重線下,可供乘客使用之最下一層甲板。
- 第21條非動力客船,不得在內水以外之區域營運。
- 第22條客船未經航政機關或主管機關委託之驗船機構(以下簡稱驗船機構)認可,不得在露天甲板上搭載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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