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8條擴音系統每七日應至少試放一次。
- 第139條操舵機、汽笛、駕駛台、導航室各與機器間之連絡系統,應於發航前檢視及試驗一次。
- 第140條客船於駛離遮蔽水域前,應檢視各露天甲板之貨艙口、人孔、空氣管等,使保持緊密關閉情況。
- 第141條客船上設有拋繩器者,應每隔六個月演習一次。
- 第142條客船上裝有應急燈光及其動力系統者,應每七日試用一次。
- 第143條國際客船船長應每七日負責指揮船員演習救生、消防一次。除航行短程國際航線者外,並應於駛離最後航港後,即時演習一次。國內客船…
- 第145條客船上不同之各組救生艇,應於次第舉行之救生艇演習中輪流吊至舷外。每艘救生艇應至少每三個月放下一次。
- 第146條第一百三十六條至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其檢視試驗、操作演練等時間、地點及情形,連同可能顯露之任何缺點與改正措施,均應記載於…
- 第147條依規定應於航行中保持關閉之各水密門、舷窗、舷門、防火門及其他開口,應於船舶離港前關閉,其關閉與開啟之時刻,均應記入記事簿…
- 第148條客船應將集合乘客之各種信號以及緊急狀況中乘客之應變事宜,以各種適當文字、圖表詳細說明,張貼於各乘客艙室之顯明處所,並應於…
- 第149條客船各甲板及各艙所屬之水密艙區界限,其內部各處開口及其關閉方法與控制部位,以及因泛水所引起船體傾側之改正設施,均應作成明…
- 第150條客船各甲板之火警控制站、防火區、火警警報器、火警偵測系統、噴水裝置、滅火設備、不同艙區與各甲板出入方法之細節圖說及通風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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