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1條每艘救生艇,應依其容載人數,至少指定有下列規定人數之合格救生艇員:一、容載人數未滿四十一人:二人。二、容載人數滿四十一人…
- 第132條每艘馬達救生艇應配有能管理操作機器之人員。
- 第133條每艘救生艇攜載無線電及探照燈設備者,應配有能操作無線電及探照燈設備之人員。
- 第134條每艘救生筏應配有熟悉處理及操作救生筏之人員。但航行沿海或內水航線之客船,經航政機關核准者,得放寬之。
- 第135條航行中之客船,其艙區艙壁上各水密門,均應關閉。但為工作所需必須予以開啟時,應能隨時關閉。
- 第136條各水密門、舷窗、活閥與排水口之關閉機件、煤灰滑槽與垃圾滑槽應每週舉行使用演習一次。航程需時滿七日者,應於離港前作一次完全…
- 第138條擴音系統每七日應至少試放一次。
- 第139條操舵機、汽笛、駕駛台、導航室各與機器間之連絡系統,應於發航前檢視及試驗一次。
- 第140條客船於駛離遮蔽水域前,應檢視各露天甲板之貨艙口、人孔、空氣管等,使保持緊密關閉情況。
- 第141條客船上設有拋繩器者,應每隔六個月演習一次。
- 第142條客船上裝有應急燈光及其動力系統者,應每七日試用一次。
- 第143條國際客船船長應每七日負責指揮船員演習救生、消防一次。除航行短程國際航線者外,並應於駛離最後航港後,即時演習一次。國內客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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