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 第131條 法規:客船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十章 應急準備 第131條 每艘救生艇,應依其容載人數,至少指定有下列規定人數之合格救生艇員:一、容載人數未滿四十一人:二人。二、容載人數滿四十一人而未滿六十二人:三人。三、容載人數滿六十二人未滿八十六人:四人。四、容載人數滿八十六人:五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