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船管理規則 第126條 法規:客船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十章 應急準備 第126條 客船於發航前,船長應指定船上甲級船員,分別就船身及輪機各部,予以檢視是否正常,並將設備及屬具準備妥善。其有關救生、消防及救難者,應指定專人擔任應變時之特殊任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