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航政機關為辦理聘僱外國籍船員,加強對僱用外國籍船員之服務,得核准成立中華民國僱用外國籍船員輔導委員會協助處理僱用外國籍船員之核轉,糾紛處理及有關協調事項。中華民國僱用外國籍船員輔導委員會成立計畫及收費標準應報請航政機關核定。中華民國僱用外國籍船員輔導委員會所需經費由僱用外國籍船員之船舶所有人與船舶營運人團體及其成員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