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翼船管理規則 第56條 法規:水翼船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五章 設備 › 第二節 消防設備及防火措施 第56條 起居艙空間應依其甲板面積,每四十平方公尺應有符合船舶設備規則消防設備編第二章第二節規定之輕便液體、泡沬、二氧化碳或乾粉滅火器一個。面積不足四十平方公尺者,以四十平方公尺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