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條水翼船機艙之消防設備規定如下:一、應裝設有符合船舶設備規則消防設備編第二章第八節規定之自動火警警報與偵測系統。二、應裝設有符合船舶設備規則消防設備編第二章第三節規定之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三、前款固定式氣體滅火系統,應能在機艙外船員經常接近之處操作。所採用之氣體為二氧化碳時,其容器應安裝於溫度不超過攝氏五十五度且不致遭受衝擊與易於取卸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