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2條水翼船機艙之消防設備規定如下:一、應裝設有符合船舶設備規則消防設備編第二章第八節規定之自動火警警報與偵測系統。二、應裝設…
- 第53條水翼船除水泵外,應裝設一獨立之主消防泵,除乘客超過二百人之水翼客船外,該泵並得由主機帶動,並以該主機與艉軸易於分離為限。…
- 第54條水翼船應於機艙外之適當地點裝設經認可容量之緊急消防泵,該泵並得以緊急水泵代替。
- 第56條起居艙空間應依其甲板面積,每四十平方公尺應有符合船舶設備規則消防設備編第二章第二節規定之輕便液體、泡沬、二氧化碳或乾粉滅…
- 第57條水翼船船殼結構,應採用不燃材料。左列部位之結構應以鋼或以標準火力試驗三○分鐘之末,能阻止煙、焰通過之同等材料構造,並按船…
- 第58條前條之同等材料如屬輕合金,其絕熱於標準火力試驗三○分鐘之末,輕合金之溫度應不超過最初溫度達攝氏二○○度。
- 第59條機艙之邊界艙壁採用輕合金者,其絕熱應設於機艙之內測,絕熱材料之表面除不致級收油及油氣外,並應能耐油及油氣之侵蝕。
- 第60條前三條之規定均係假定逃生出口之數量與位置足敷乘客於最短之七分鐘內登載於救生設備。如超過七分鐘者,其防火結構應予加強。
- 第61條水翼船所採用之絕熱與隔音材料,應為經認可之不燃材料,並不易產生有毒氣體或氣味致危及居留於以該等材料絕熱或隔音之艙室內人員…
- 第62條水翼船之艙壁內襯板、天花板等應採用不燃材料,其暴露之表面並應具低度火焰漫延之特性。
- 第63條水翼船之內浮力材料等採用可燃材料者,其儲放空間內不得有暴露之電纜、易燃液體之管路或其他火源。
- 第64條燃油及其他油櫃不得與起居艙室直接鄰接,油櫃與其邊界艙壁間之空間並應適當距離。前項油櫃並不得位於機艙內或直接與機艙鄰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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