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人應於領航完畢後,將被領船舶名稱、國籍、吃水、登船地點及時間,在檢疫站或其他地點稽延時間、停泊時間及服務情形,逐項記載於引水紀錄單內,送由船長簽證後裝訂成簿,送請航政機關查驗蓋章,以憑考核。
引水紀錄單格式由引水人辦事處擬定,報航政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