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人應於每日執勤前實施酒精濃度檢測並作成紀錄。
前項實施酒精濃度檢測之呼氣酒精測試器應符合經濟部公告之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引水人實施第一項酒精濃度檢測之結果,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零毫克者,不得領航。
第一項酒精濃度檢測紀錄應報送所在地引水人辦事處保存至少一年;引水人辦事處應於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將前一季酒精檢測紀錄送航政機關備查。
航政機關得對引水人實施酒精濃度抽測,引水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32條
第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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