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3條取得甲種引水人執業證書者,限制在港埠沿海領航未滿一萬五千總噸之船舶。但經航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前項引水人服務滿二年未…
- 第14條取得乙種引水人執業證書者,限制在內河、湖泊領航未滿三千總噸之船舶。但經航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前項引水人服務滿二年未受…
- 第15條引水人執業證書之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五年,期滿應即申請換發,並將原有證書繳銷。
- 第16條引水人須檢具下列書表證件,向航政機關申請登記,發給登記證書:一、申請書。二、執業證書。三、照片五張。四、證書費新臺幣二千…
- 第17條在強制引水區域之航行船舶,經航政機關核准僱用之長期引水人,應在引水人登記證書上註明領航船舶之公司名稱及航行區域或航線。
- 第18條航政機關核發引水人登記證書,應依引水人考試榜示之先後次序辦理。辦妥登記之引水人因名額已滿尚未領有登記證書者,遇有出缺即依…
- 第20條引水人因證書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自變更之日起二十日內,檢同有關證明文件分向交通部及航政機關機關申請換發執業證書及登記證書…
- 第21條引水人之執業證書及登記證書,如有遺失或破損難以辨認時,應申請補發或換發。
- 第22條引水人之執業證書或登記證書經撤銷、廢止或停止執業之處分時,應分別繳交交通部及航政機關,不得藉故拒絕。
- 第23條引水人退休時,其所領之執業證書及登記證書,由引水人辦事處負責繳交原發機關註銷。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