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引水人須檢具左列書表證件,向指定引水區域之當地航政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發給登記證書:一、申請書。二、履歷表。三、體格檢查證明書。四、執業證書。五、照片五張。前項登記證書之有效期限與執業證書同,格式由當地航政主管機關擬訂,報交通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