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甲種引水人執業證書者,限制在港埠沿海領航未滿一萬五千總噸之船舶。
但經航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前項引水人服務滿二年未受本法規定停止執業處分者,得領航一萬五千總噸以上之船舶。
前項引水人受有停止執業處分者,其服務年資應扣除停止執業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