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13條 法規:引水人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引水人之執業證書及登記證書 第13條 取得甲種引水人執業證書者,限制在港埠沿海領航未滿一萬五千總噸之船舶。但經航政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前項引水人服務滿二年未受本法規定停止執業處分者,得領航一萬五千總噸以上之船舶。前項引水人受有停止執業處分者,其服務年資應扣除停止執業期間。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