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水人管理規則 第10條 法規:引水人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引水人之執業證書及登記證書 第10條 引水人經引水人考試及格持有考試及格證書後,應先向交通部請領執業證書,再向航政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書後,始得執行領航業務。引水人辦事處對於前項領有登記證書之引水人,依照主管機關規定之名額依次遞補執行領航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