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21條 法規: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二章 船體 第21條 船殼採玻璃纖維強化塑膠材料構造之小船,應符合下列規定:一、船體構造適用玻璃纖維強化塑膠質船體構造規範之規定。二、避碰艙壁、機艙前艙壁及其他水密艙壁之設置,準用前條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規定。三、在起居艙空間、駕駛室與機艙空間內,玻璃纖維強化塑膠之所有敞露表面,其最後積層應採用固有耐焰特性之樹脂、或敷以耐火油漆或以耐燃材料保護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