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漁船船體應符合下列特別規定:一、魚艙寬度超過船體最寬部分兩舷肋骨外面水平距離二分之一者,在該魚艙之縱向應設防止魚貨橫移之防動板。但經航政機關依船之大小或結構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二、甲板上所設置之活魚槽、清水槽及預冷槽等應予牢固於甲板。三、上甲板以上需裝設主機用燃油櫃時,該櫃之容量不得超過全部燃油櫃總容量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