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第13條 法規:小船檢查丈量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13條 小船檢查合格後,航政機關得於必要時抽查之,遇有發覺其設備與小船執照所載不符時,應通知補充或改正,在未補充或改正前,其情節重大足以危及人命安全者,應依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不得航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