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易人壽保險法 第7-1條 法規:簡易人壽保險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7-1條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健康保險不在此限。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前二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