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第9條 法規: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9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訂定無法投遞文件或物品之處理程序、退件處所等相關處理方式,並公告之。前項無法投遞文件或物品,指無法投交收件人或經收件人拒絕收受之文件或物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