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第8條 法規: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8條 普及服務之遞送時效除受天候或交通運輸等因素致影響送達時效者外,應符合下列基準,且送達比率每月平均應不低於百分之九十六:一、臺灣本島內或離島內互寄,自寄出之次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送達。但印刷物自寄出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送達。二、臺灣本島與離島間或離島間互寄,自寄出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送達。但印刷物自寄出之次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送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