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第7條 法規: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7條 遞送普及服務之收攬及投遞班次,除國定假日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每週收投日數至少為五日。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中華郵政公司應於收受文件或物品專用器具上標示開取之次數和時間,並按時開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