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第6條 法規: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6條 遞送普及服務營業據點,除國定假日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每週營業日至少為五日。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前項營業時間應公告於營業據點明顯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