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第5條 法規: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5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於全國設置收受物件專用器具,其總數不低於八千個。前項所稱收受物件專用器具,係指中華郵政公司所設信箱、信筒或其他收受文件或物品專用器具。 本條定義的名詞 收受物件專用器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