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第4條 法規: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4條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應於鄉(鎮、市、區)以上之行政區域各設置不少於一個自營之營業據點。前項行政區域設籍人口不逾二萬人者,營業據點之設置得以委託方式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