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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交通部
郵政目
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第11條
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第11條
法規:
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11條
本
標準
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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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設置二十四小時客戶服務專線及各種申訴管道,並對相關之反映及申訴妥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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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標準依郵政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法遞送普及服務範圍,係指臺灣、澎湖、金門、馬祖及政府統治權所及之其他地區。
第3條
本法第五條之一第二項所稱基本遞送服務指普通郵件之平常或掛號服務,不含限時、快捷、報值、保價等須經特別處理之服務。
第4條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應於鄉(鎮、市、區)以上之行政區域各設置不少於一個自營之營業據點。前項行政區…
第5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於全國設置收受物件專用器具,其總數不低於八千個。前項所稱收受物件專用器具,係指中華郵政公司所設信箱、信筒或…
第6條
遞送普及服務營業據點,除國定假日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每週營業日至少為五日。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前項營業時間應…
第7條
遞送普及服務之收攬及投遞班次,除國定假日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每週收投日數至少為五日。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中華…
第8條
普及服務之遞送時效除受天候或交通運輸等因素致影響送達時效者外,應符合下列基準,且送達比率每月平均應不低於百分之九十六:一…
第9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訂定無法投遞文件或物品之處理程序、退件處所等相關處理方式,並公告之。前項無法投遞文件或物品,指無法投交收件…
第10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設置二十四小時客戶服務專線及各種申訴管道,並對相關之反映及申訴妥適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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