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主管機關得提供顧問輔導及諮詢服務等措施,協助輔導對象辦理下列事項:一、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相關政策、技術之研究。二、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運作安全與效能提升之促進。三、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相關技術之人才培訓。四、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相關技術發展及業務規劃與推廣。五、網際網路位址或網域名稱相關國際會議及活動之規劃參與及資訊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