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46條 法規: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五章 核保理賠人員資格 第46條 同時具有核保及理賠人員資格者,僅得擇一擔任核保或理賠人員。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理賠人員不得對其三年內核保簽署之案件執行理賠審核或簽署業務。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核保或理賠人員不得對其招攬之案件執行核保或理賠審核或簽署業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