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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法規章節: 第45條

同時具有核保及理賠人員資格者,僅得擇一擔任核保或理賠人員。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理賠人員不得對其三年內曾核保簽署之案件執行理賠簽署業務。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核保或理賠人員不得對其曾招攬之案件執行核保或理賠簽署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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