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29條 法規: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三章 負責人之資格 第29條 總稽核於充任後十日內並應報交通部及金管會備查。如不具備本辦法之規定而充任者,解任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