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第2條 法規: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商品,係指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華郵政公司)依本法第四條規定所經營之商品,其內容包括保險單條款、要保書、保險費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所指定之相關資料。 本條定義的名詞 保險商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