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47條 法規: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九章 準備金之提存 第47條 對於保險期間超過一年之保險業務,得基於特殊需要加提特別準備金;其加提與沖減方式及累積限額應先報經金管會核准。前項特別準備金之每年新增提存數,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公報規範扣除所得稅後之餘額提列於權益項下之特別盈餘公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