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18條 法規: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六章 保險單借款 第18條 要保人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借款時,其得借之數額,不得超過依第十六條第二項計算金額百分之八十。前項借款利率,由中華郵政公司訂定公告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