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第17條 法規: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五章 保險契約終止 第17條 要保人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返還應得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時,除依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終止契約者外,其計算方式及條件,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