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9條 總稽核於充任後十日內並應報交通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如不具備本辦法之規定而充任者,解任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