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18條 中華郵政公司增設郵局於開始營業前,應事先報交通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