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11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對中華郵政公司儲金匯兌業務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有疑義時,得通知中華郵政公司於期限內提出必要之文件、資料或派員說明。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