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9條 法規: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29條 交通部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必要時,得邀集中華郵政公司及其委託之會計師就前條委託辦理查核相關事宜進行討論,若發現公司委託之會計師有未足以勝任委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公司更換委託查核會計師重新辦理查核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