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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中華郵政公司於主管機關檢查結束或收到檢查報告後,總公司之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重大性原則,即時通報董事及監察人,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
報告事項應包括檢查溝通會議內容、主要檢查缺失、主管機關要求採行之重大缺失改善方案或可能採行之處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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