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條中華郵政公司於主管機關檢查結束或收到檢查報告後,總公司之內部稽核單位應依重大性原則,即時通報董事及監察人,並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報告。報告事項應包括檢查溝通會議內容、主要檢查缺失、主管機關要求採行之重大缺失改善方案或可能採行之處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