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第21條 法規: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21條 中華郵政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與異常事項及其改善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