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兌法 第29條 法規:郵政儲金匯兌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四章 罰則 第29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處罰之。但第二十六條第六款之處罰,由中央銀行為之。前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及中央銀行所為之處罰,應通知交通部。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