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投資債券票券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郵政儲金投資債券票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9條 中華郵政公司買賣債券及票券時,應繕製成交單或交易憑證及傳票。前項買賣之國內債券及票券除由中央銀行或債券及票券集中保管結算機構集中結算交割者外,買進之債券及票券應於交割當日送交專責單位保管;賣出之債券及票券應於交割當日由保管單位出庫,確實清點交付買方。第一項買賣之國外債券、票券之交割及保管,應由專責單位或委託保管銀行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