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管理辦法 第3條 法規:郵政儲金投資受益憑證及上市(櫃)股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3條 郵政儲金投資國內外受益憑證之限額如下:一、受益憑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郵政儲金百分之五。二、個別基金受益憑證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