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 第45條 法規:郵政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五章 罰則 第45條 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負輔助載運郵件責任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時,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一、無正當事由拒絕載運郵件。二、故意延誤載運郵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