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 第35-1條 法規:郵政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五章 罰則 第35-1條 以竊取、毀壞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郵政核心資通系統設備之功能正常運作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情形致損及金融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