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 第35條 法規:郵政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四章 郵件補償 第35條 補償金確定後,應通知受領補償人。補償金請求權,自受領補償人收到通知之日起,逾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