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 第34條 法規:郵政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四章 郵件補償 第34條 寄件人或收件人之補償請求權,自郵件交寄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行使而消滅。寄件人或收件人,如於前項期間內曾向中華郵政公司查詢該郵件者,以已經請求補償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