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 第28條 法規:郵政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三章 郵件遞送及管理 第28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或會同警察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違反本法之場所實施檢查,並要求提供相關資料,該場所之所有人、負責人、居住人、看守人、使用人或可為其代表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