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法 第23條 法規:郵政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郵政目 第三章 郵件遞送及管理 第23條 各類郵件之收件人有二人以上者,得向其中任何一人投遞之。前項郵件在未投遞前,收件人間發生爭議,向中華郵政公司聲明,對於其郵件之收受已提起訴訟時,應依確定之判決或訴訟結果投遞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